根据《票据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了该章的特殊规定外,适用《票据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即其他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票据法》虽然没有就本票的出票行为直接作出这一规定,但是基于《票据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适用于本票,因此《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汇票的“背书”一节)的规定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就出票行为而言,这一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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