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票据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在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超过这一期限提示付款的,按照《票据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即丧失对岀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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