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凡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基于《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其他记载,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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