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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