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六)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按征收率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