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原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免税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华审网 2023-05-02 150次阅读
导读:
生产企业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原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免税政策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 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修改成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