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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