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岀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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