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
1、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9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每次办理退税时,提供: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