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按各自监管分工范围负责下列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1)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
(2)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5)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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