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芾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书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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