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移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存在什么情况,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华审网 2023-05-06 339次阅读
导读: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移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存在什么情况,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移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工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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