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1)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