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程度属于轻微: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程度属于较轻: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程度属于严重: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说明:本处罚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