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垄断协议的证明和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表现为“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将“其他协同行为”界定为“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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