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借款无法收回,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华审网 2023-05-15 912次阅读
导读:
向关联方借款无法收回,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二、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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