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差别对遇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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