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也称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査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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