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二、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年度财务报表。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