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此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I)不依法发布信息;
(2)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政府釆购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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