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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