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1、投资军工、军事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2、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你是否需要咨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