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往外商投资审批制下,相关审批机关的审批、登记行为是投资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原则上外商投资无须再经审批,投资合同的效力应当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负面清单列明釆取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领域和项目,才继续涉及审批行为对投资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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