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包括:
(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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