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三、采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在提交的同期资料中还应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