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谁来进行备案?

华审网 2023-05-25 564次阅读
导读:
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谁来进行备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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