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资料如下: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