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增值税怎么计算?

华审网 2023-05-29 967次阅读
导读: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增值税怎么计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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