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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