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例】甲公司2x20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x21年1月1日,甲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x21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甲公司2x21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25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0-250x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1250+31.25)=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