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适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额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额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用银行存款支付票据款时,贴现企业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因承兑人拒付或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企业按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支付票据款,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企业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