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