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