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报送: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报送: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报送: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5)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5、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报送: 次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应报送:
次月15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