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还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其次在此基础上计算确定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并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合并日按照持股比例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计算的结果,也就是合并方在合并日所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中享有的份额。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合并方按照改制时确定的资产、负债经评估确定了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如果被合并方本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应当以其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确定。
(5)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査簿中予以登记。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