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