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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