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在房地峻易市场中宜接交易。其車,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具体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①市场内交易对象具有同质性;
②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③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里所谓的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釆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釆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