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中的增值税哪些可以抵扣?

华审网 2023-06-22 475次阅读
导读:
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中的增值税哪些可以抵扣?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増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増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现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取得的符合规定抵扣范围的桥、闸通行费发票,按照票面金额(含税)和开票方适用税率换算的增值税额。

(6)取得的符合规定抵扣范围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旅客运输:尽扣税凭证,按票面金额(含税)和出票方适用税率换算的增值税额。以及宜接取得的符合规定抵扣范围的旅客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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