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
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J36号)的规定,参加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销售等业务发生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相关账务处理见前述有关部分)。
缴纳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