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贷方登记取得的各种短期借款,借方登记归还的各种借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该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釆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企业归还借款本金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的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企业应设置备査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或其他单位有权利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债权,而应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