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此种情形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按照准则相关规定金融负债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①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