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租赁负债中岀租人根据规定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发生减值的应该怎么账务处理?

华审网 2023-06-30 1196次阅读
导读:
财务会计中,租赁负债中岀租人根据规定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发生减值的应该怎么账务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岀租人根据规定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发生减值的,应按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租金的处理。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釆用该方法。

(2)岀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0岀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初始直接费用。岀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4)折旧和减值。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釆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釆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5)可变租赁付款额。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之外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经营租赁的变更。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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