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缓缴条件所有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申请之月(所属期)至2022年12月。
2、符合缓缴条件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1)5个特困行业企业(含5个行业内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17个行业企业所属期为:申请之月(所属期)至2023年3月。
(2)其他对象:申请之月(所属期)至2022年12月。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