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留存资料: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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