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如质量保证金),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如果合同中存在折扣、返利、货款抵扣、价格折让、绩效激励或类似条款的,均可能导致交易价格有所不同,使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如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下,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如果最终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釆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i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部分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