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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