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部分作为一份单独合同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