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作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取得的实际成本,因此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