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投资性房地产税进行后续计量时在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处理有什么区别?

华审网 2023-07-07 277次阅读
导读:
财务会计中,投资性房地产税进行后续计量时在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处理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模式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第二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釆用公允价值模式,采用该模式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例】甲公司2x21年1月1日将其所拥有自用的成本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对外出租。该办公楼预计可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已使用5年。甲公司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预计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x21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x2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x21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2000-2000《20x6=1400(万元)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1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400万元之间产生了1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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